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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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鸿程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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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450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鸿程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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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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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胜与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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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281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徐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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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10-17 |
3 |
刘杰与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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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120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刘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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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19-05-08 |
4 |
薛华廷与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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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120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薛华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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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19-05-08 |
5 |
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钟志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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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终390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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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0 | 2019-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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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郭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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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终390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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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0 | 2019-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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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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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初26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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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19 | 2017-06-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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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执3747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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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747号 | - |
原告- 蒙发明 当事人- 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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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747号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发明与被执行人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7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2-4月、7、10月的工资差额1165.8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1月工龄工资35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2567.5元;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1.25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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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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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748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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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748号 | - |
原告- 吴志国 当事人- 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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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748号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国与被执行人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7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2月、3月的工资差额626.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1月工龄工资25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856.48元;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0.99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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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2021)琼0108执3746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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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746号 | - |
原告- 符树国 当事人- 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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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746号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树国与被执行人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7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2月、7月的工资差额933.45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1月工龄工资4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6327.83元;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14.92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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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4 |
(2020)琼0108民初13599号之一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鹿云科技股份公司、陈冬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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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35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冬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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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3599号之一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冬祥:本院受理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冬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8民初13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冬祥签订的《鸿洲江山步行街A-47地块F6#10栋107号一楼三楼租赁合同》、《鸿洲江山步行街A-47地块F6#10栋107号二楼租赁合同》、《海口鸿洲江山步行街F6-107号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10月16日解除;二、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1188元;三、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2381.73元;2020年9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18118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四、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7000元;五、被告陈冬祥对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6.76元,由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冬祥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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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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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3598号之一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波蜜凯瑞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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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359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波蜜凯瑞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陈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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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3598号之一成都波蜜凯瑞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洁:本院受理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波蜜凯瑞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8民初13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波蜜凯瑞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款人民币101699元;二、被告成都波蜜凯瑞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169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六计算);三、被告成都波蜜凯瑞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四、被告陈洁对被告成都波蜜凯瑞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2.87元由被告成都波蜜凯瑞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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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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