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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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晓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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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43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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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0-10 |
2 |
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晓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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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43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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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0-10 |
3 |
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晓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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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2629-2263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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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1 | 2021-01-01 |
4 |
深圳市微云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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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15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微云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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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30 | 2018-12-24 |
5 |
杨忠、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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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256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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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5-30 | 2018-12-12 |
6 |
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杨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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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9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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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5 | 2018-12-29 |
7 |
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杨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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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812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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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0-13 | 2018-12-31 |
8 |
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晓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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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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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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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执2565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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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256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岭背路号沙湾英郡年华花园二期栋但因B 郑波。杨忠 汉族 杨忠 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号长园新材料港栋楼 被告- 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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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05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杨忠,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岭背路3号沙湾英郡年华花园二期5栋1但因13B,身份证号码231121198107073910。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新材料港10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97599L。法定代表人:郑波。申请执行人杨忠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1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粤0305民初18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75784.3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76821.36元支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75784.36元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1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粤0305民初18127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03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1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粤0305民初1812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羊大雄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王志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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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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