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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霸尚服饰

    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南环路1029号四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欧军龙、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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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当事人-欧军龙
    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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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欧军龙、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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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当事人-欧军龙
    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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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欧军龙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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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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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欧军龙、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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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欧军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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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欧军龙与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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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欧军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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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闽0581民初122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欧军龙 被告- 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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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0-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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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122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欧军龙 被告- 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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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军龙与被告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欧军龙241892元;二、驳回欧军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8元,由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九日承办法官:蔡国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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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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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1民初122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欧军龙 被告- 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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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军龙与被告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2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出入金差额24189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出入金差额24189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款之日止);2、被告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对被告石狮市霸尚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出入金差额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9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六日承办法官:蔡国胜书记员:陈玲玲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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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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