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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裕租赁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11号之一自编1号楼2层201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林燕珊与陈杰、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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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3民初49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林燕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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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8-20
    2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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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999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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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2-01
    3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新威汽车维修服务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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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20418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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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1-01-12
    4

    区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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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76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区秋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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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4 2020-10-10
    5

    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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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1007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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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9 2020-12-15
    6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与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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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91民初293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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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1-03-15
    7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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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1民初213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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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9-11-25 2020-03-21
    8

    危财好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王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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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4民初35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危财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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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9-07-15 2020-02-04
    9

    薛志强与张华罗、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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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5民初145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薛志强
    张华罗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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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8-10-08 2021-01-01
    10

    危财好、王景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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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4财保170号 -

    申请人-危财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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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8-09-28 00:00:00 2019-01-3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104民初239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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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7-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杨亚董,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张振钊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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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95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 被上诉人- 张振钊 杨亚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当事人- 广州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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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9555号张振钊: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杨亚董,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张振钊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庭询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七十八法庭进行庭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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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2

    (2021)粤0105民初3313号杨亚董与张振钊、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广州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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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33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杨亚董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 张振钊 广州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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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313号张振钊:  本院受理原告杨亚董诉被告张振钊、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第三人广州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21)粤0105民初3313号案,一审已经审理完结,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被告张振钊(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丹竹镇白马村珠帘四屯251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张振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3313号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提交的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9329322021-05-2012:36:53:614联系人:林丽娜(2021)粤0105民初3313号杨亚董与张振钊、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广州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张振钊: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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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3

    (2021)粤0105民初3313号杨亚董与张振钊、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广州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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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33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杨亚董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 张振钊 广州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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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313号张振钊:  本院受理原告杨亚董诉被告张振钊、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第三人广州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21)粤0105民初3313号案,已经审理完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租金损失4560元和误工损失为5803元给原告杨亚董;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1元,由原告负担241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负担1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现因被告张振钊(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丹竹镇白马村珠帘四屯251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张振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3313号案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864432021-04-2213:37:21:449联系人:林丽娜(2021)粤0105民初3313号杨亚董与张振钊、佛山市顺德区石友章货物运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广州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张振钊: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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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4

    上诉人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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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999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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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9990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民终22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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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
    5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与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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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999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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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19990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与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8时45分-10时在第76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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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9
    6

    (2019)粤0191民初2932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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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91民初293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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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91民初2932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1民初2932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2018年10月剩余租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以2018年11月未付租金4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以2018年12月未付租金1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分别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即919600元);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车辆维修费496109元;3、判令被杀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车辆折旧费19005.56元;4、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八日联系人:孙皓电话:020-83007068/83007061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南沙区法院商事庭。533966862020-06-1817:47:26:986(2019)粤0191民初2932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租赁,广州市,公告,被上诉人,有限公司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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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8
    7

    (2019)粤0191民初2932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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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91民初293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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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91民初2932号之一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91民初2932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1民初2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价值共计2748217.5元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送达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主审法官:孙皓电话:020-83007068送达人:赖锋电话:020-83007068533652302020-06-0116:45:37:256(2019)粤0191民初2932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裁定,租赁,民初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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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8

    (2019)粤0113民初7132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易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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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713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易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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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7132号广州易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易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易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3733.33元及逾期违约金4373.33元;二、被告广州易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3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最高以30000元为限);三、被告广州易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加速折旧费1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最高以10000元为限);四、被告广州易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章罚款损失6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最高以600元为限);五、被告广州易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车和停车费41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41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最高以410元为限);六、被告广州易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17706.67元;七、被告广州易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八、驳回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53353111202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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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0
    9

    (2019)粤0111民初21311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沛辉、林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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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1民初213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黄沛辉 林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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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1311号林青: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沛辉、林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1民初213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经办人:葛菲、周瑞瑛联系电话:83008124、83008258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民一庭。529495322019-12-0215:02:39:436(2019)粤0111民初21311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沛辉、林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有限公司,送达,林青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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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2
    10

    (2019)粤0191民初2932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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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91民初293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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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91民初2932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粤0191民初29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10日的租金800000元(按4200元/月/辆,计至2018年12月10日);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3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5%,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即1261600元,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交还涉案车辆(车牌号为:粤A7J0M7、车架号:LGBT22E04JY040475价值80000元);4、判令被告一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交还上述车辆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按日租金200元/日计付,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即57000元);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496109元;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车辆违章费63326.5元;7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收车产生的费用19141元;8、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车辆折旧费19241元;9、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1800元,(以上第一至九项费用合计2828217.5元);10、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求第一至九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主审法官:孙皓电话:020-83007068书记员:赖锋电话:020-83007068529200142019-11-1417:17:37:0(2019)粤0191民初2932号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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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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