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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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刘耿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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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2427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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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 2019-03-26 |
2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园中园支行与张爱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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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5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园中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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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6-29 00:00:00 | 2018-01-26 |
3 |
深圳万国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园中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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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01号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万国商务信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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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2-04-20 | 2018-12-30 |
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刘耿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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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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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万国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园中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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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万国商务信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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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园中园支行与张爱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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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园中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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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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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11336号限制消费令公告19.113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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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3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 被告- 刘耿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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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336号刘耿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承办人:姚嘉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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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2 |
(2019)粤0305执11336号公告限期履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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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3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 被告- 刘耿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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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336号刘耿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336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现责令你方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933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刘耿城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与福中路交汇处瑰丽福景大厦2栋2207的房产(不动产证号:3000389127),并以所得价款清偿你方负担的债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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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9 |
3 |
(2018)粤0305民初1933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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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93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 被告- 刘耿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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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9335号刘耿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诉被告刘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与被告刘耿城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9101616000025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项下的贷款于2018年4月20日立即到期;被告刘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119460.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30724.32元;罚息以5119460.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后再上浮30%的标准,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复利以30724.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后再上浮30%的标准,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刘耿城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瑰丽福景大厦2栋2207的房产(房产权证明编号:深房地字第3000389127号),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刘耿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刘耿城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耿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618.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618.90元,由被告刘耿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将生效。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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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4 |
(2018)粤0305民初1933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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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93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 被告- 刘耿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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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9335号刘耿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诉被告刘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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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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