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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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邵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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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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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潘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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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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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冯立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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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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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鲍家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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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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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罗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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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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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倪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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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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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赵廷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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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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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李春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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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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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黄依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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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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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林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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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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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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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02民初615号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王成娟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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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6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被告- 王成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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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成娟(3306211977****466X):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王成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成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借款本金6839.88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311.52元,并支付尚欠借款本金(6839.88元)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含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成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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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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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81民初1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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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81民初1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被告- 宋红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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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红儿: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宋红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红儿支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借款4855.48元及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的借期内利息317.94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55.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红儿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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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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