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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阿迩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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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号自编F栋402号(仅作办公用途)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工商处字[2017]1598号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阿迩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06373 法定代表人:何戬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号自编F栋402号(仅作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网络科技产品技术研究;基础软件开发;网络设备安装。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7月8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1、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4、2015年度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局已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公告(穗工商管〔2016〕174号)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发送《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督促当事人及时补交年度报告,但当事人至今仍未补交2014、2015年度报告。 2、2016年9月23日、2016年9月29日,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分别核实,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 3、2017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号自编F栋402号(仅作办公用途)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 我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税务申报,经实地核查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届满十五日,当事人并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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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06 详情
    2 穗云工商处字[2017]1598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阿迩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06373法定代表人:何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号自编F栋402号(仅作办公用途)经营范围:网络科技产品技术研究;基础软件开发;网络设备安装。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7月8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4、2015年度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局已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公告(穗工商管〔2016〕174号)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发送《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督促当事人及时补交年度报告,但当事人至今仍未补交2014、2015年度报告。2、2016年9月23日、2016年9月29日,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分别核实,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3、2017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号自编F栋402号(仅作办公用途)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我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税务申报,经实地核查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届满十五日,当事人并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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