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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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洪骏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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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0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洪骏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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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3-23 | 2016-08-2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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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018-1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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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8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洪骏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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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018-1号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五工业区民昌路5巷1号居委会厂房B栋之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为59400913-2):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洪骏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洪骏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9345.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59345.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洪骏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2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70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洪骏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元,被告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承担700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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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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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018号公告应诉(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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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洪骏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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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018号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洪骏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涵比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15天)、传票(3.23)、廉政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梦伟、人民陪审员陈杰林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3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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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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