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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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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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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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杨扬、中山市德星厨卫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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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诉人-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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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冯小镜、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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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冯小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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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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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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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佛山市顺德区华润塑料工艺有限公司、梁某1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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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诉人-梁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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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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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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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余升锦、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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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升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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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德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润塑料工艺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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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复议申请人-梁执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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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余升锦、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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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余升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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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姚壮文、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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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姚壮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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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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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703执3588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7 | 详情 |
2 | (2021)粤0704执1010号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详情 |
3 | (2021)粤0703执3420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2 | 详情 |
4 | (2021)粤0309执5154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8 | 详情 |
5 | (2021)粤0606执3495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6 | (2021)粤0704执110号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7 | (2021)粤0703执87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8 | (2020)粤2072执10373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9 | 详情 |
9 | (2020)粤0607执4600号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0 | 详情 |
10 | (2020)粤0607执4162号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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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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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02民初263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彭美花 被告-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聂革 鹰潭市三星品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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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鹰潭市三星品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聂革、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美花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602民初26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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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2 |
(2020)粤0606民初289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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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8941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友全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余福金 温建华 杨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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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温建华、张友全、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扬、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福金: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温建华、张友全、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扬、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福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28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金14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温建华在未出资本金6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温建华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3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张友全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1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7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杨扬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7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7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余福金对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未出资本金300万元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杨扬对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被告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被告余福金对被告温建华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14.70元,由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温建华、张友全、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扬、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福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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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2021)粤0309执51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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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1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力 当事人-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三星品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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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154号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星品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力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37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1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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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4 |
(2021)粤0309执51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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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15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三星品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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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154号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星品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力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37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1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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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5 |
关于原告许畅奕诉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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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70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许畅奕 被告-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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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畅奕诉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络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许畅奕退还工程款290000元;二、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许畅奕赔偿损失6254.44元;三、驳回原告许畅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85元,由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共同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30872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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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6 |
关于原告欧建、曾辉诉被告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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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70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欧建 曾辉 被告- 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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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建、曾辉诉被告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络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6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建、曾辉退还款项28386.04元;二、被告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就第一判判项中的5791.66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三、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建、曾辉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20年3月1日起以54615.41元(第46期)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以55802.71元(第47期)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以56989.99元(第48期)为基数,以此类推,计算至付清支付止,利率按照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四倍计算);四、驳回原告欧建、曾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1.1元,由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联系电话:30872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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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7 |
关于原告许畅奕诉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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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70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许畅奕 被告-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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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畅奕诉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络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许畅奕退还工程款290000元;二、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许畅奕赔偿损失6254.44元;三、驳回原告许畅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85元,由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共同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30872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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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8 |
关于原告刘静诉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付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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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70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静 被告-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付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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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付汉: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付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络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静退还装修款55440元;二、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静上述第一判项的利息(利息以554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静返还施工管理费21953.64元;四、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静支付上述第三判项的利息(利息以21953.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刘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5.84元,由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28元,由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共同负担817.8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30872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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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9 |
关于原告刘静诉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付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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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70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静 被告-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付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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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付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络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静退还装修款55440元;二、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静上述第一判项的利息(利息以554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静返还施工管理费21953.64元;四、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静支付上述第三判项的利息(利息以21953.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刘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5.84元,由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28元,由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共同负担817.8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联系电话:30872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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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10 |
(2020)粤0606民初289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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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8941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温建华 张友全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杨扬 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余福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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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温建华、张友全、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扬、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福金: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温建华、张友全、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杨扬、佛山蜗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福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七被告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利息从2020年5月26日起算)对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即(2019)粤0605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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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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