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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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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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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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禾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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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禾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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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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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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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前芬 被告- 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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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胡前芬与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1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胡前芬的所有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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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 2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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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前芬 被告- 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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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胡前芬与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1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胡前芬的所有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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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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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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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前芬 被告- 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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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胡前芬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9月13日9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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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 4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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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前芬 被告- 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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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胡前芬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1182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9月13日9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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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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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71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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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71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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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1)浙0212民初711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7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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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 6 |
(2021)浙0212民初71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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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71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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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7111号原告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0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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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 7 |
(2021)浙0212民初71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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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71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民初号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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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7111号原告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0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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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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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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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4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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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431号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0)浙0212民初1343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4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人:朱琼、李雪琼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福明人民法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77(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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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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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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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4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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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431号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212民初13431号原告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4日,09时15分在本法庭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O二O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朱琼、李雪琼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福明人民法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77(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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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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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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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4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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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3432号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212民初13432号原告宁波泛洋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4日,09时15分在本法庭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O二O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朱琼、李雪琼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福明人民法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77(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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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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