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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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吴华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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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4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艳阳天服饰店 被告- 吴华刚 黄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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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华刚(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78*****711):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艳阳天服饰店与被告黄玲玲、吴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黄玲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石狮市艳阳天服饰店货款14232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黄玲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石狮市艳阳天服饰店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委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吴华刚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黄玲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林少如联系电话:0595-886178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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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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