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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寰为木业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村赤花岭工业区(即田螺湖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8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39

    法律诉讼8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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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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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侯丞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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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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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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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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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李大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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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李大为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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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曹长安、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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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曹长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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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三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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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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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王贞高、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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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王贞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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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胡荣安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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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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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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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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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千年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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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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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9执941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1-09-14 详情
    2 (2021)粤0309执8627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8-26 详情
    3 (2021)粤0309执5118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28 详情
    4 (2021)粤0309执4594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15 详情
    5 (2021)粤0309执2398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全部未履行 2021-02-18 详情

    送达公告3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19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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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19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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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944号李大为、徐玉:原告蔡晓彬与被告李大为、徐玉、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1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晓彬支付货款784206元及违约金(以7842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大为、徐玉对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蔡晓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39元,保全费929.01元,合计6868.01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6868.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6868.0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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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31
    2

    (2021)琼0107执22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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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7执2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琼山冯所勤木材加工厂 被告-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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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2210号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琼山冯所勤木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H096W的雅阁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018938),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191R5的沃尔沃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906682),期限为两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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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3

    (2021)琼0107执22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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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7执2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琼山冯所勤木材加工厂 被告-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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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2210号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琼山冯所勤木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你公司收到限制消费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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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4

    (2021)粤0309民初91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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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9124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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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9124号黄根群:原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根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912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39725元拖欠工资;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10时00分在大浪七楼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院联系人:陈世光电话:0755-210506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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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9
    5

    (2021)粤2071民初34664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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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46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建秋 被告- 徐玉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李大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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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审判员黄莺担任审判长,由黄莺担任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梁宝兴担任跟案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4日16时0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4132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货款本息清偿之日起止,利息损失暂计13773.06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后附利息计算明细);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货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427037.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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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9
    6

    (2021)琼0107执32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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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7执3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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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3298号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你收到限制消费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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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7

    (2021)粤0309民初85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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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850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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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8508号徐玉、李大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原告赖龙华与被告徐玉、李大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85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叉车维修费共计519232.87元,李大为和徐玉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7日14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院联系人:罗嘉淳电话:0755-2105028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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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8

    (2021)琼0107执32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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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7执3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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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执3298号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7执329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主要内容为:一、缴交案件受理费10734元;二、负担执行费61.0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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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9

    (2021)粤0303民初112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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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1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东南橡胶三角带店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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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1204号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李大为: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东南橡胶三角带店与被告李大为、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李大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东南橡胶三角带店支付货款人民币89319.84元及利息(以89319.8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3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元、保全费913.19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李大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16元、保全费913.19元,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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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10

    (2021)粤0307民初134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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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34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寰为木业(惠州)有限公司 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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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470号寰为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李建业:本院受理原告白仁斌诉被告寰为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李建业、深圳市寰为木业有限公司、李大为、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347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70万元及利息383332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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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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