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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樵山江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江滨花园内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与郑水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郑家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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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5民初16961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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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10-24 2021-04-29
    2

    冯泽宁、万莎等与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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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5民初2551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万莎
    冯泽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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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03-05 2019-09-17
    3

    罗伟江、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罗伟江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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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5执异224号 其他案由

    异议人-罗伟江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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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8-07-12 2019-07-01
    4

    罗伟江、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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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5执异225号 其他案由

    异议人-罗伟江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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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8-07-12 2019-07-01
    5

    罗伟江、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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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2774号 排除妨害纠纷

    上诉人-罗伟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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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21 2018-04-28
    6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与罗伟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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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8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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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6-09-18 2018-07-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5民初229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区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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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229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 被告- 区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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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志强: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229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区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229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区志强于2008年11月4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81104299934)于2021年5月25日解除;二、被告区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办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81104299934)注销网签及备案手续;三、被告区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385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7252.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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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2

    (2021)粤0605民初269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区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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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269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 被告- 区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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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志强: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269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区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269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区志强于2008年11月4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81104299901)于2021年5月25日解除;二、被告区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办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81104299901)注销网签及备案手续;三、被告区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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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3

    (2021)粤0605民初269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区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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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269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 被告- 区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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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区志强: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269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区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269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1月4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爱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少芬、霍颖珊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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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4

    (2021)粤0605民初229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区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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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229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 被告- 区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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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区志强: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229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江滨花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区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229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1月4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842.1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爱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少芬、霍颖珊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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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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