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安新区智慧虚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4民终8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展开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27 |
2 |
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4民终650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9-26 |
3 |
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即将向法院提起对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181财保18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展开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8 |
4 |
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与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181民初11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01 |
5 |
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与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181民初11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5-07 |
6 |
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403民初28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31 |
7 |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181财保75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2-08 |
8 |
孙旭洪与贵州华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黔0403民初6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孙旭洪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01 |
9 |
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黔0403民初215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0-31 |
10 |
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威飞音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黔04民初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7-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黔民终7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贵州华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 蔡昌义 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安美信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华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安美信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李圣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二、审判员徐彬(承办人,联系电话:0851-86209362)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郭佳,联系电话:0851-86209353,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申请和解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1-08-09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黔04民初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安美信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华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控股公司)诉与被告贵州安美信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美公司)、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泰公司)、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科诺公司)、贵州华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案涉《委托贷款协议书》、《委托贷款合同》、《债务代偿三方协议》、《还款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委托人委托贵安银行向安美公司发放贷款,安美公司通过往来款形式向华欧泰公司获得5000万元借款,各方之间形成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现安美公司作为《委托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在案涉50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情况下未偿还本息,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美安公司主张权利。华欧泰公司作为实际用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与原告、安美公司达成代偿协议,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泰科诺公司自愿加入上述债务,并不免除华欧泰公司的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按照《还款协议》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华安信公司自愿为泰科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泰科诺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责任。在案涉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蔡昌义作为被告公司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蔡昌义也自认其是泰科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使蔡昌义是泰科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告也未提交的充分的证据证明各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情形。蔡昌义作为泰科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损害债权人利益。故原告主张蔡昌义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损失和违约金问题。委托贷款合同本质上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应受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安美公司的《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执行固定利率4.35%直到借款到期,对罚息、复利等未进行约定。故安美公司对案涉5000万元的借款本金的利息应按4.35%从2016年8月18日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在《债务代偿三方协议》中,华欧泰公司承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委托贷款合同》偿还本金和利息,迟延还款应以5000万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日万分之五标准已经超过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华欧泰公司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应为:①2016年8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4.35%计算,为5160411元;②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四倍计算为5506027元,华欧泰公司①+②项共计10666438元;③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泰科诺公司利息按4.35%计算,复利从2018年1月1日起,对2017年12月31日前未偿还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复利,因该复利计算方式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四倍,依法对超过的部不予支持。《还款协议》约定本金5000万元分四期进行偿还,第一期为2018年3月31日,泰科诺公司未偿还,应从2018年4月1日起开始按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四倍计算(因《还款协议》中约定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已超过法律上限)。具体利息、复利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①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以本金50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为4.35%计算,为2175000元;②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四倍计算为3241644元;③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四倍计算为14206027元,泰科诺公司①+②+③共计19622671元;④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报 收起
...
展开
|
2021-03-0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