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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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亚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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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远东宏信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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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亚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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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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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浩润清洗剂有限公司、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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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浩润清洗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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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索伊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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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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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久成电器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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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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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索伊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陆耀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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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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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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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8293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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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829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刘亚喜 许兵 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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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兵、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刘亚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张剑峰独任审理,陈宇璇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7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合同号AA20040522BE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895045元(合同约定全部未付租金1330045元-保证金435000元=895045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89504.5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20A63404BEX的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被告一应支付合同号AA20040522BEX《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未付租金、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诸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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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2 |
(2021)粤2071执保867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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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867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许兵 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刘亚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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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许兵、刘亚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8293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867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许兵、刘亚喜名下价值相当于98454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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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3 |
(2021)粤2071民初3879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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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879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许兵 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刘亚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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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兵、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刘亚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独任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合同号AA20100702BE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065000元(合同约定全部未付租金1380000元-保证金315000元=106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30200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20A84910BEX的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被告一应支付合同号AA20100702BEX《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未付租金、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诸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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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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