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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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北市监罚〔2020〕06-04号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意愿,且案发后当事人也能认识自身错误并及时纠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园区分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通过,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减轻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000元整;二、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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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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