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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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579号上诉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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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57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 被上诉人- 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 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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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579号上诉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对上述第一、二项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13700元”;四、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4013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五、驳回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95895.65元,由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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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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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579号上诉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上诉人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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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57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 被上诉人- 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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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579号上诉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上诉人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蜀汉路265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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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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