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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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梅、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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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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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金梅与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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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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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金梅与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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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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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梅与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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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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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梅与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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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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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梅与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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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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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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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38902号金梅与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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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梅 被告- 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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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8902号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金梅与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8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退还货款6320元,原告金梅同时将涉案产品退还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运费由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能退还产品的,按订购价标准折抵货款;二、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支付物流费1120元、经营损失1000元、律师费1057元;三、驳回原告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25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迳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289502021-05-1715:39:18:332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2020)粤0106民初38902号金梅与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电话:020-83008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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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2 |
(2020)粤0192民初44210号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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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421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梅 被告- 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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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4210号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442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退还货款11825元,原告金梅同时将涉案产品退还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运费由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能退还产品的,按105.58元/个标准折抵货款11825元;二、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支付物流费2095元、经营损失1978元、律师费1978元;三、驳回原告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由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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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3 |
(2020)粤0192民初44206号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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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4206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梅 被告- 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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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4206号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44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退还货款189元,原告金梅同时将涉案产品退还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运费由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能退还产品的,按189元/个标准折抵货款189元;二、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支付物流费33元、经营损失32元、律师费32元;三、驳回原告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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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4 |
(2020)粤0192民初44208号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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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4208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梅 被告- 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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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4208号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442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退还货款1090元,原告金梅同时将涉案产品退还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运费由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能退还产品的,按109元/个标准折抵货款1090元;二、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支付物流费193元、经营损失182元、律师费182元;三、驳回原告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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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5 |
(2020)粤0192民初44209号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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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4209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梅 被告- 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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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4209号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44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退还货款218元,原告金梅同时将涉案产品退还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运费由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能退还产品的,按109元/个标准折抵货款218元;二、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支付物流费39元、经营损失36元、律师费36元;三、驳回原告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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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6 |
(2020)粤0192民初44207号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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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4207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梅 被告- 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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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4207号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44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退还货款10000元,原告金梅同时将涉案产品退还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运费由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能退还产品的,按84.75元/个标准折抵货款10000元;二、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梅支付物流费1771元、经营损失1673元、律师费1673元;三、驳回原告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由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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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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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902号金梅与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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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梅 被告- 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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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8902号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梅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司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6320元;2.判令被告支付物流费1120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商品非正品、质量差导致关闭店铺所造成的经营损失2114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损失105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6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809212021-02-0216:03:43:527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2020)粤0106民初38902号金梅与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电话:020-83008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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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8 |
(2020)粤0192民初44209号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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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4209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梅 被告- 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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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4209号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18元;2、判令被告支付物流费39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商品非正品、质量差导致关闭店铺所造成的经营损失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四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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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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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4207号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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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4207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梅 被告- 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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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4207号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物流费1771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商品非正品、质量差导致关闭店铺所造成的经营损失334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四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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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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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4210号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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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421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梅 被告- 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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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4210号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梅与被告广州博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1825元;2、判令被告支付物流费2095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商品非正品、质量差导致关闭店铺所造成的经营损失39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四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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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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