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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街1540号、1542号、1546号、1548号、1550号、1552号、155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林小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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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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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洪银针、鲜加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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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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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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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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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李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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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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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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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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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陈中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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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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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洪银针、鲜加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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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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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陈其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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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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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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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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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林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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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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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李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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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3民初8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被告- 李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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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8000号之三李祥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83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祥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借款本金49917.68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17日利息、罚息为12697.14元,复利为1592.05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李祥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律师代理费800元;三、本案受理费1215元,由被告李祥明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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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9
    2

    [裁判文书]李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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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3民初8000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被告- 李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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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李祥明来源:南安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7-09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8000号之三李祥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83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祥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借款本金49917.68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17日利息、罚息为12697.14元,复利为1592.05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李祥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律师代理费800元;三、本案受理费1215元,由被告李祥明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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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9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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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3民初8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被告- 李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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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8000号之二李祥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19年5月20日15时10分在本院美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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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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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3民初8000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被告- 李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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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祥明来源:南安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3-01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8000号之二李祥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19年5月20日15时10分在本院美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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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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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3民初8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被告- 李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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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8000号李祥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19年1月25日14时40分在本院美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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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5
    6

    [裁判文书]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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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3民初61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被告- 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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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83民初6124号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被告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3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编号为平银(南安)贷字(2011)第(B1001400181100045)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8月7日为人民币3008497.48元,自2017年8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0868元,由被告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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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9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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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3民初61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被告- 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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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83民初6124号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被告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3民初6124号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8月7日欠息为人民币3008497.48元,自2017年8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2.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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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6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洪银针、鲜加茂、呼和浩特市艾格斯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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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3民初50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被告- 洪银针 鲜加茂 呼和浩特市艾格斯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设 蔡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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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83民初5053号洪银针、鲜加茂、呼和浩特市艾格斯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被告洪银针、鲜加茂、呼和浩特市艾格斯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蔡建设、蔡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17年11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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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2
    9

    [评估报告书]陈文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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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3执28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申请执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被告- 陈文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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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83执2892号陈文钊:本院受理的申请执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文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583执28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本案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陈文钊所有的址在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河滨路297号202室的房产一套。经依法委托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中利资评报字(2017)QZ第036号评估报告。经评估,估价对象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3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0700元。现对本院(2016)闽0583执28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裁定书及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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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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