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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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文红、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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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6850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刘文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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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9-16 |
2 |
原告张玉林诉被告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庆元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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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4308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张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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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1-02 |
3 |
张玉林与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庆元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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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4308号之一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张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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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13 |
4 |
张玉林与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庆元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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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382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张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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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1-03 |
5 |
刘文红、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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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刘文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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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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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68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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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6850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庆元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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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26850号原告刘文红诉被告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庆元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685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文红退还货款420元;二、被告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庆元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文红赔偿4200元;三、驳回原告刘文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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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2020)粤0305民初268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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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685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文红 被告- 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庆元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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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26850号原告刘文红诉被告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庆元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购货价款420元;2.被告赔偿十倍价款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2项金额总计4620元。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9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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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3 |
(2020)粤0303民初243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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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4308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玉林 当事人- 庆元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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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庆元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林诉你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4308号。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退回购物款560元,并赔偿原告5600元,合计616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满后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1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七楼速裁一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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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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