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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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必桃与徐圩,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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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必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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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佳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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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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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佳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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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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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佳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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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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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武兴王开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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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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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武兴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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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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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珊何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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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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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井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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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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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俊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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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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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属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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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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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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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55民初617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丁光瑜 金荣 张国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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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1 |
2 | (2016)渝0228民初324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朝阳中路号何林峰 重庆市梁平县碧山镇黄桥村组号王必林 重庆市梁平县袁驿镇绍兴村组号幢-刘俊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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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9 | 2016-11-29 |
3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朝阳中路号何林峰 重庆市梁平县碧山镇黄桥村组号王必林 重庆市梁平县袁驿镇绍兴村组号幢-刘俊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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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6-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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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55民初61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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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617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丁光瑜 金荣 张国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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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明兴路63号,丁光瑜(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408082317):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明兴路15号,金荣(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107022353):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明兴路113号,张国武(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508041993):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光瑜、金荣、张国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无法联系,现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2017)渝0155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丁光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梁平县新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5年4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二、由被告张国武、金荣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00元,由被告丁光瑜、金荣、张国武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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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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