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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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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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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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张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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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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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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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6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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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6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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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620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0万元(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15日),利息共计10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047944.445元(以1000万元为本金,分段计算。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291天),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6日(259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30162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以上共计人民币13078106.45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9时15分,请你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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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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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4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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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4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 张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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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460号张丽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张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400000元(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15日),利息共计10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3、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4、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旅费16016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以上共计12666016元。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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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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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4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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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4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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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460号张丽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张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400000元(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15日),利息共计10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3、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4、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旅费16016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以上共计12666016元。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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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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