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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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灿杰、胡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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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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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军、王灿杰与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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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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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建荣诉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龙会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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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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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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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灿杰 胡军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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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G18G19中缝 | 2019-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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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8执15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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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执1510号之一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周成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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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1510号之一周成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8民初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15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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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
2 |
(2021)粤0308执15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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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执1510号之一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周成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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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1510号之一周成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8民初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15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前置:公告期限】,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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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3 |
(2021)粤0308民初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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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93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周成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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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93号周成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成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成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88865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6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成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2.27元,由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49.21元,被告周成富负担人民币1973.06元,被告周成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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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4 |
(2021)粤0308民初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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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93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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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93号周成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成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成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88865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6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成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2.27元,由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49.21元,被告周成富负担人民币1973.06元,被告周成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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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5 |
(2021)粤0308民初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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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93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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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93号周成富: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成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6月份的代垫款人民币39386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履行期内的剩余按揭款,即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的按揭款人民币173485元;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每月欠款金额为基数,按1%/天,自逾期支付之日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27日,被告需支付原告2020年7月份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980.4元,2020年8月份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816.85元,2020年9月份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653.3元)。四、被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各项暂计至2020年9月27日共计人民币239321.55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5日10时1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院联系人:程银银电话:0755-2522839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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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6 |
(2021)粤0308民初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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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93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周成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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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93号周成富:原告深圳市厚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成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6月份的代垫款人民币39386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履行期内的剩余按揭款,即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的按揭款人民币173485元;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每月欠款金额为基数,按1%/天,自逾期支付之日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27日,被告需支付原告2020年7月份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980.4元,2020年8月份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816.85元,2020年9月份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653.3元)。四、被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各项暂计至2020年9月27日共计人民币239321.55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5日10时1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院联系人:程银银电话:0755-2522839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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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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