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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鹏盛源

    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福乐雅苑4单元11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秀英、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布吉新村管理处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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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恢855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刘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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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11-13 2020-07-01
    2

    刘光桂与万懿东、万红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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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9197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刘光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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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8-12-07 2019-12-13
    3

    刘秀英、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布吉新村管理处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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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7执恢8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刘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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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8-05-31 2019-06-26
    4

    刘光桂与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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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执异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光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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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8-04-28 2018-07-23
    5

    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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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4执12670-12671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刘树林
    蔡振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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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6-11-21 2019-05-29
    6

    蔡振伦与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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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2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蔡振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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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6-06-20 2017-01-05
    7

    刘树林与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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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30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刘树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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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6-06-20 2017-01-0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07民初9197号 -

    原告- 刘光桂 被告- 万懿东 万红佑 深圳市鸿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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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G61 2018-08-26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5)深福法执字第13227号 福田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11-11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7执恢3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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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恢33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光桂 被告- 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万懿东 深圳市鸿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万红佑 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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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恢335号万懿东、万红佑、深圳市鸿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盛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光桂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龙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5620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91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恢3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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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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