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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帅物流

    宁波宏帅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18号43幢2206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北公路罚[2019]03(41)10293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0B520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宏帅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6月14日06时00分车号为浙B0B520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15K+400M北仑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7990千克,超限9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9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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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1 详情
    2 北公路罚[2019]03(41)10291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6月11日,宁波宏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B520在X820大昆线6K+300M柴桥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21日17时04分车号为浙B0B520的车辆行驶在X820大昆线6K+300M柴桥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080千克,超限10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9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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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北公路罚[2019]03(41)10290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6月11日,宁波宏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B520在X820大昆线6K+300M柴桥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4月24日04时43分车号为浙B0B520的车辆行驶在X820大昆线6K+300M柴桥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440千克,超限14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9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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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北公路罚[2019]03(41)10292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6月11日,宁波宏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B520在S320骆亚线15K+400M北仑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7月13日05时12分车号为浙B0B520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15K+400M北仑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510千克,超限35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9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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