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12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8年5月取得由李志华个人提供的宿迁市吉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71320,发票号码:41672495,开票日期:2018年5月17日,品名:*计算机配套产品*HP-M277N硒鼓等,金额41297.09元,税额1238.91元,价税合计42536元。上述发票在2018年结转成本并税前列支。上述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2.你单位2018年7月取得由王伟个人提供的诸暨市凌辉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22975560-22975561,开票日期:2018年7月11日,品名:*广告服务*广告费,金额145631.07元,税额4368.93元,价税合计150000元。2018年4月及7月,取得由冯涛个人提供的诸暨市雅柏晟广告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22903056、22975581,开票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及2018年7月11日,品名:*设计服务*制作费,金额160194.17元,税额4805.83元,价税合计165000元。上述发票在2018年结转成本并税前列支。上述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需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53630.4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上述应补税款的55%处罚款29496.7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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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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