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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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黄春红、陈嘉俊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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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0186号之五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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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30 |
2 |
曹伟、张小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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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再3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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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1 |
3 |
曹伟、张小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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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再2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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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1 |
4 |
曹伟、张小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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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再2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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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1 |
5 |
曹伟、张婷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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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再3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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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1 |
6 |
曹伟、张婷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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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再3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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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1 |
7 |
曹伟、张婷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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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再3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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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1 |
8 |
曹伟、张婷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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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再3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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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1 |
9 |
曹伟、张小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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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再2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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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1 |
10 |
曹伟、张小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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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再3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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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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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5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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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25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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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254号曹伟、张小强:上诉人黄建国、桂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25254号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5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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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0)粤0304民初4597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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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97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被告- 张平凡 陈正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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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971号陈正兰、张平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与被告陈正兰、张平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5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正兰、张平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支付752084.24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752084.24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19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对被告陈正兰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路南侧阳光棕榈园1幢15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19337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1.48元、保全费4370.7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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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3 |
(2020)粤03民终25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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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25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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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254号曹伟、张小强:上诉人黄建国、桂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25254号二审审理传票。你方须于2021年6月28日9:3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4月27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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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4 |
(2021)粤03民终57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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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5700号 | -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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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5700号顾翌明、常菁:本院审理上诉人黄永芹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顾翌明、常菁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本公告于2021年4月27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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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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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3民监12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曹伟 张婷婷 再审被申请人- 赵雅明 顾志梅 赵春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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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公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赵春龙、顾志梅、赵雅明:曹伟、张婷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赵春龙、顾志梅、赵雅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皖1323民初51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本院依法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1323民监12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Ο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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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6 |
(2020)粤03民终253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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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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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371号曹伟:上诉人李瑞华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5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李瑞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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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7 |
(2020)粤03民终25254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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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25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上诉人- 黄建国 桂丽 被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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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254号曹伟、张小强:上诉人黄建国、桂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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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
8 |
(2020)粤03民终25254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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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25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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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254号曹伟、张小强:上诉人黄建国、桂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建国、桂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费晓、审判员尚彦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曾舒铿,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2月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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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
9 |
(2020)粤0304执21041号(2020)粤0304执21041号法律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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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104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被告- 周平 郑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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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平、郑影: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平、郑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4096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平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闸园新村4幢11号103房产(产权证号:奉2013009928),现决定处置该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淘宝、京东、中国工商银行三家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该房产评估均价为人民币1464020元,并发出网络询价结果通知书。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20)粤0304执21041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网络询价结果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平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闸园新村4幢11号103房产(产权证号:奉2013009928),以清偿债务。后续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你方可向本院了解有关拍卖事宜,若你方在拍卖成交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本案债务,本院将终止拍卖,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方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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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10 |
开庭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9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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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97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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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971号陈正兰、张平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立案庭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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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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