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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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彦会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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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终122号 | - |
上诉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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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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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刘圣等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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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05民初3282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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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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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滢轩、周启兰等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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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5146号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罗滢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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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30 |
4 |
吴建军、罗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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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02民初608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吴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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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29 |
5 |
刘某、任云书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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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523民初2733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任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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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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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滢轩、周启兰等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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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3072号之一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罗滢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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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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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燕与薛建敏、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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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436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吕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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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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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彦会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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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7民初6927号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贾彦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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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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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王毓丹、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炫手汽车饰件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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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850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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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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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彦会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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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7民初6927号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贾彦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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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9-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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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202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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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2028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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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何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何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202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判决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9时30分在石岩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公告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壬贵电话:075523209784法官联络站电话:0755-29997301、29997305、29997306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集富大厦A栋邮政编码:518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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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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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1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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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15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付挺 被告-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李海兵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多多物流有限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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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0158号深圳市喜多多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付挺与被告李海兵、深圳市喜多多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015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营养费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0000元、住医院治疗用器具(含腋下拐、矫正鞋、座便器)费用202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0000元、医疗费用(含康复治疗费用)2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700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150000元[上述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用(含康复治疗费用)、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均自2020年8月02日起暂计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日止,其后续各项费用另计至实际终结之日止]。以上合计为107520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含鉴定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黄颖茵电话:0755-89552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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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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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6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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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6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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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672号杨智:本院受理原告刘卫东诉你、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3月16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雨霖联系电话:0755-21088070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719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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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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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17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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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170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兴顺捷贸易有限公司 周辉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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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1707号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顺捷贸易有限公司、周辉、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17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3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446.2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优先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446.29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6月13日开始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3月23日,计算方式为11446.29元×4.75%÷365天×649天=966.74元);上述金额合计:12413.03元;4、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诗晓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7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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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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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17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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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170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顺捷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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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1707号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顺捷贸易有限公司、周辉、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17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3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446.2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优先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446.29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6月13日开始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3月23日,计算方式为11446.29元×4.75%÷365天×649天=966.74元);上述金额合计:12413.03元;4、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诗晓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7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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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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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59号公告李伟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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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5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 被告- 古如汉 李伟良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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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59号李伟良: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诉被告古如汉、李伟良、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古如汉、李伟良向原告共同连带赔偿车辆损失费115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2000元,拖车费34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2.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古如汉、李伟良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9月9日14时30分在36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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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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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916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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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91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广州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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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916号广州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上诉,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2916号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532833182020-04-1321:48:25:586联系人:黎娟、李旭珊(2019)粤0106民初2916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广州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黎娟、李旭珊电话:830087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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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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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7748号原告张相恩诉被告杨劲强、罗江、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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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774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张相恩 当事人-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劲强 罗江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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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劲强:本院受理的(2019)粤0112民初7748号原告张相恩诉被告杨劲强、罗江、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张相恩赔偿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护理费共45037元;二、被告罗江、杨劲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相恩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320.58元;三、驳回原告张相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原告张相恩负担359元,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003元,被告罗江、杨劲强连带负担20元。上述费用原告张相恩已预缴691元,由被告罗江、杨劲强在履行判决主义务时向原告张相恩迳付20元;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履行判决主义务时向原告张相恩迳付312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院缴纳6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十一日531104722020-02-1118:45:01:752(2019)粤0112民初7748号原告张相恩诉被告杨劲强、罗江、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相恩,原告,判决,被告,履行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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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
9 |
(2019)粤0103民初2214号原告何世康诉被告胡肖、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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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21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何世康 被告- 胡肖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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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2214号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世康诉被告胡肖、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7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16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联系方式:杨文洁、申婷婷83006100、83006105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529542862019-12-0414:51:46:698(2019)粤0103民初2214号原告何世康诉被告胡肖、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有限公司,荔湾区,广州市,物流,审理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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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10 |
(2019)粤0103民初2214号原告何世康诉被告胡肖、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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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21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何世康 当事人-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肖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 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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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2214号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世康诉被告胡肖、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等材料,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胡肖和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383227.71元;2、判令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第一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2楼第15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联系方式:杨文洁、申婷婷83006100、83006105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525401082019-04-1614:49:01:441(2019)粤0103民初2214号原告何世康诉被告胡肖、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审理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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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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