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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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1375号原告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先飞、黄恒亮,第三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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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1375号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彭先飞 黄恒亮 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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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1375号彭先飞: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先飞、黄恒亮,第三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情况说明》及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申请》构成滥用股东权利;2.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暂定为100万元,最终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0年12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联系人:黄少宏、陈丽仪020-83006130、6102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6023702020-10-1317:39:40:158(2020)粤0103民初11375号原告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先飞、黄恒亮,第三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令,被告,广东省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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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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