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竞跃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1执5071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1-04-02 |
2 |
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3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8-20 |
3 |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竞跃电子有限公司、吴全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民初1616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1-03 |
4 |
东莞市霖辉金属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民初156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霖辉金属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1-13 |
5 |
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执10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18 | 2019-05-30 |
6 |
东莞市威隆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25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威隆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19 | 2018-05-10 |
7 |
东莞市威隆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257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威隆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19 | 2018-05-10 |
8 |
广州传福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115民初41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传福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7-10-12 | 2017-10-30 |
9 |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
展开
|
(2017)粤1973执保232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09-29 | 2019-06-05 |
10 |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某、东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
展开
|
(2017)粤1973执保1754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07-20 | 2019-06-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 |
原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示催告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6-08-13 |
2 | - | - |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吉尔琦连接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6-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1972民初8696号之一骆绪钦(36223219630420XXXX)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86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鑫广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骆绪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8696号之一骆绪钦(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原告东莞市鑫广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骆绪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8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骆绪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日向原告东莞市鑫广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分别以16,84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0日起,以32,8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0日起,以16,2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0日起,以39,8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0日起,以51,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0日起,以33,3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0日起,计算到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鑫广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7.26元,由被告骆绪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1-26 |
2 |
(2020)粤1972民初8696号之一骆绪钦、邬忠尧公告应诉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86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鑫广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骆绪钦 邬忠尧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8696号之一骆绪钦(36223219630420XXXX)、邬忠尧(36223219841204XXXX):本院原告东莞市鑫广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骆绪钦、邬忠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确认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89,94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4%,以16,84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2日起计,以32,8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6日起计,以16,2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0日起计,以39,8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7日起计,以51,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6日起计,以33,3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5日起计,利息计到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月14日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10-23 |
3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之四骆绪钦公告传票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骆绪钦 邬忠尧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之四骆绪钦(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骆绪钦、邬忠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9-12 |
4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之二公告追加被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骆绪钦 邬忠尧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之二骆绪钦(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骆绪钦、邬忠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9-07 |
5 |
(2020)粤1972民初8696号骆绪钦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86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鑫广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骆绪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8696号骆绪钦(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原告东莞市鑫广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骆绪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确认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89,94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4%,以16,84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2日起计,以32,8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6日起计,以16,2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0日起计,以39,8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7日起计,以51,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6日起计,以33,3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5日起计,利息计到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1日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8-02 |
6 |
(2020)粤1972民初399号苏振国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3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丰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振国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399号苏振国: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苏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苏振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日向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4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4,43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0年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76元,保全费664.3元,共2,075.06元,由被告苏振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0-06-30 |
7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公告证据副本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骆绪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之一骆绪钦(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骆绪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二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8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5-29 |
8 |
(2020)粤1972民初4542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5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立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振国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542号苏振国(4309231986032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立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关系,2019年7月17日被告苏振国以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十五车间实际经营者的名义向原告购买电镀用的原材料,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7月底付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后被告苏振国未按时付款,仅仅支付了2,755元货款,余款至今未付,现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相互推诿拒付,被告苏振国作为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十五车间实际经营者,又系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被告苏振国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提供了销售凭证、照片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苏振国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4,300元,并以34,3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补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8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5-20 |
9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骆绪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骆绪钦(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骆绪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1.2018年10月到2019年7月25日期间,向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A2A车间供应电泳相关原料,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为确认欠款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019年8月18日骆绪钦以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A2A车间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确认截止2019年7月尚欠原告货款263970元。合同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支付全部货款,为明确欠款金额及付款时间,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分期付款,至今尚欠206370元未付。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A2A车间的经营场所就在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经营者骆绪钦以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两被告显属挂靠关系,依法对外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1380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8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5-09 |
10 |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之二公告上诉状余兵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民初7558号之二余兵(51303019740103XXXX):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对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7558号民事判决书,现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余兵欠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59,963元及违约金的事实认定错误;二、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余兵是厂房租赁关系,并无挂靠经营关系,亦未与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交易关系及直接向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三、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基于余兵与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租赁(或挂靠)经营关系为前提才与其发生交易。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兵的交易而言,并未令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所谓的合理交易信赖;四、即使法院认定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须对余兵欠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等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也应将余兵与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中产生于深圳三隆公司时期的债务区别开来。原审法院对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兵的债务不加区分,不核查清楚是否产生于深圳三隆公司,还是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符合客观事实。上诉人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1972民初75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为:驳回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深圳市鑫三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一篇公告送达(2017)粤1972执3114号报告财产令下一篇(2016)粤1972民初12467号之一证据副本公告(李冀铭) 收起
...
展开
|
2017-04-2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