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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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苏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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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7民终2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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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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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卓有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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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7民终5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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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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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卓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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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7民终5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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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30 |
4 |
苏雪冬、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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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8民终54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苏雪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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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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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智伟与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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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4281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代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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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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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林与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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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3民初3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宝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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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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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义与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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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702民初3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苏文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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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30 |
8 |
苏文义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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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702民初3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苏文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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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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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薛乐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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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2民初24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薛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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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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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陈与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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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9民终28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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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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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颖 被告-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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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G86G87中缝 | 2020-0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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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0623号罗晶与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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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6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罗晶 被告-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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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623号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本院受理的罗晶与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821602021-07-0515:42:01:56联系人:吴佩贤、黎丹玲(2021)粤0106民初10623号罗晶与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联系人:吴佩贤、黎丹玲电话:830089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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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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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5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马维 当事人-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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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9519号原告马维诉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马维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云0103民初95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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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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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5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马维 当事人-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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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9519号原告马维诉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维归还借款本金138191.29元;二、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维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1989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38191.2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马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2元,由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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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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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42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代智伟 被告-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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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代智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249元;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3720.92元及逾期利息123.28元(到期利息以7024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计至2020年7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73969.9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暂计至2020年8月10起,按年利率6%计算,计至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队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65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四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法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2020年12月14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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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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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5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马维 被告-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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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9519号原告马维诉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2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6楼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应诉材料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3楼304接待室。(工作时间:9:30-11:30、14:00-17:00)承办法官:起瑞遥,联系电话:0871-64884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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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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