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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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民终965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市铜梁区徐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游木庭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柏兴益 当事人- 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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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游木庭、重庆市铜梁区徐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与柏兴益、邓安华、何方江、李敬平、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游木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80921号民事判决;二、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柏兴益、邓安华、何方江、李敬平、游木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重庆市铜梁区徐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066845.48元及利息(以3316422.74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14250253.64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9500169.1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湄潭县兴源国有3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的工程款金额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四、驳回重庆市铜梁区徐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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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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