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南公(消)行罚决字〔2017〕0633号 |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
现查明浙江筑加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场所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浙江筑加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账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2017年10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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