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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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光金、曹明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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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光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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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济南昊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亓明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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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济南昊鑫通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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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韩德、曹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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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韩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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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韩德与曹明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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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韩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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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济南昊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淙汇机电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亓明霞、曹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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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济南昊鑫通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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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山东淙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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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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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无影山支行与曹明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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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无影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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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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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鲁0113执2124号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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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曹明峰、亓明霞、曹明广、山东淙汇机电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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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执46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韩德 被告- 曹明峰 亓明霞 曹明广 山东淙汇机电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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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曹明峰、亓明霞、曹明广、山东淙汇机电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韩德与曹明峰、亓明霞、曹明广、山东淙汇机电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112执46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1、2、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38000元;2、被执行人1、2、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3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执行人4对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3090元。5、迟延履行金按实际天数计算。限制消费令内容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韩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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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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