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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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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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民初15249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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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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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卡牛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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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6783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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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2-21 |
| 3 |
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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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86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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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1-01-01 |
| 4 |
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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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8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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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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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卡牛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来宾宁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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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卡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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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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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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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2民初1472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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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2-02 |
| 7 |
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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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2民初1492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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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2-02 |
| 8 |
深圳市艾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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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232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艾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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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3 | 2019-07-30 |
| 9 |
深圳市极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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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97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极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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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07-10 |
| 10 |
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卡牛科技有限公司与来宾宁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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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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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19-02-0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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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305执异533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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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533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卡牛科技有限公司 来宾宁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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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533号来宾宁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宁:申请人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卡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宾宁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刘志宁为(2020)粤0305执678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来宾宁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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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 2 |
(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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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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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马宇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宇飞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23.4元,由原告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黄璐联系电话:0755-8660823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1001室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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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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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533号听证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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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533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卡牛科技有限公司 来宾宁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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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533号来宾宁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宁:申请人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卡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宾宁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1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粤0305执6783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刘志宁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我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0)粤0305执异53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刘志宁为(2020)粤0305执678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706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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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 4 |
(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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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马宇飞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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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马宇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马宇飞、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7日14时30分在第10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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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 5 |
(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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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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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马宇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马宇飞、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941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7日14时30分在第10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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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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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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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86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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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865号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合同款项376371元及违约金(分别以13844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二点五/天的标准,自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以1841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二点五/天的标准,自2019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以219521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二点五/天的标准,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156.24元,保全费2401.85元,均由被告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向本院多预缴诉讼费3578.12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联系人:郑云杉、刘晓燕电话:0755-26486420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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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 7 |
(2020)粤0305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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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86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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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font-family:TimesNewRoma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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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 8 |
(2020)粤0305民初586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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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86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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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865号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告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人民币376371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分别以人民币138440元、18410元、138349.8元和81171.2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二点五/天的标准,分别自2019年6月1日、7月1日、8月1日和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郑云杉、黄丹芝联系电话:0755-2648642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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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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