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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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2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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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24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厦门金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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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243号岗警龙、岗辉锋: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金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岗警龙、岗辉锋、赵慧、丁卫华、张国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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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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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2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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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24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厦门金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赵慧 丁卫华 岗警龙 张国甫 岗辉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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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243号岗警龙、岗辉锋: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金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岗警龙、岗辉锋、赵慧、丁卫华、张国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7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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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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