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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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利智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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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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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6 |
| 2 |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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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50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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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20 |
| 3 |
东莞市鑫达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材五金有限公司、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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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6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金材五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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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9 |
| 4 |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鸿利智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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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65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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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8-18 |
| 5 |
东莞市鑫达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材五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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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747号 | - |
当事人-东莞市鑫达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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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4 |
| 6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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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23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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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01 |
| 7 |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利智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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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74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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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7 |
| 8 |
文新、文新与被告廖建文等与廖建文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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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223民初353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文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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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3 |
| 9 |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石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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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64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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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0-22 |
| 10 |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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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114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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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11-2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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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114民初17454号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鸿利智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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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74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鸿利智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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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7454号广州市鸿利智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鸿利智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设备转让款及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暂计利息合计290986.3元。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共计2290986.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745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联系人:李法官联系方式:020-66831550537402102021-01-0516:58:23:293(2020)粤0114民初17454号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鸿利智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计算,被告,原告,贷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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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 2 |
(2019)粤0114民初11416号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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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114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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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4民初11416号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4民初11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7435元;二、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87435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0元,由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杨法官、曾书记员、毕书记员联系方式:020-66850909、020-66831591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炭步人民法庭534348012020-07-1516:29:50:262(2019)粤0114民初11416号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广州市,支付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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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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