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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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黎新哲与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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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黎新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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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林楷与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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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林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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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黎新哲与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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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黎新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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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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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0107民初35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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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35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 李佳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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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3512号李佳诺:本院受理原告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李佳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7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李佳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2518.5元及违约金(2015年6月所欠物业管理费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以该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77.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其他各月所欠物业管理费,从该月的次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以该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790.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佳诺负担2944元,原告中海海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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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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