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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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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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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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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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宏晋冷冻设备有限公司、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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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宏晋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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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刘铭华、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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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刘铭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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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广州富懋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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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富懋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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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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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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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6309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艾斯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张彩婷 被告- 姚禹平 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 曾金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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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6309号 曾金洲、姚禹平、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斯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金洲、姚禹平、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630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定作费人民币403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10元(以4036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算,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42270元。综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定于2022年06月10日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审判庭(新)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张彩婷 电话:0755-84506037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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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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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424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龙岗区宏鑫发五金机电商行 被告- 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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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4241号之一 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宏鑫发五金机电商行与被告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7民初3424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8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二十审判庭(新)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院联系人:吕助理 电话:0755-2891675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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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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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13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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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1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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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1318号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原告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867元及逾期利息(以1508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9元,保全费1274.33元,合计2933.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2933.3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2933.3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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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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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1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 被告- 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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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1318号 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雅克空调(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50867 元及逾期利息 (以150867 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的标准,从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318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1659 元,保全费 1274.33 元,合计 2933.33 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 2933.33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 2933.33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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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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