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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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台温执民字第03212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18 | 详情 |
2 | (2015)台温执民字第03211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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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甬东商初字第14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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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4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钟德芳 朱春兰 钟健琳 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佰芳兴隆客运有限公司 温岭市新隆标彩铝有限公司 浙江亿达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佰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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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钟德芳、朱春兰、钟健琳、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温岭佰芳兴隆客运有限公司、温岭市新隆标彩铝有限公司、浙江亿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佰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方红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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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
2 |
(2015)甬东商初字第14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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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4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钟德芳 朱春兰 钟健琳 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佰芳兴隆客运有限公司 温岭市新隆标彩铝有限公司 浙江亿达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佰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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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钟德芳、朱春兰、钟健琳、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温岭佰芳兴隆客运有限公司、温岭市新隆标彩铝有限公司、浙江亿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佰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方红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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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
3 |
(2015)甬东商初字第14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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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4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钟德芳 朱春兰 钟健琳 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佰芳兴隆客运有限公司 温岭市新隆标彩铝有限公司 浙江亿达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佰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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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钟德芳、朱春兰、钟健琳、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温岭佰芳兴隆客运有限公司、温岭市新隆标彩铝有限公司、浙江亿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佰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方红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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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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