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义公(亭)行罚决字[2020]03090号 |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义亭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20日,位于义乌市义亭镇义乌市优响文具厂招用员工刘某到单位上班。2020年4月16日下午2时30分许,我局民警到义乌市优响文具厂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检查,发现义乌市优响文具厂未将员工刘某的居住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遂对义乌市优响文具厂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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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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