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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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马家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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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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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李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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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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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杨光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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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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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昝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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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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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王祖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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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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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刘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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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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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黄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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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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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李国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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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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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谢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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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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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孙万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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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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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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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云0102民初7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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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77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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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77号鲁剑: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77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89159.89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22.88元(违约金以尚欠款项89159.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照1年期LPR值的一倍标准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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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2 |
(2022)云0102民初7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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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75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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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75号柴艳津: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77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41985.07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1384.08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6.7元(违约金以尚欠款项43369.1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照1年期LPR值的四倍标准暂计至2021年9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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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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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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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99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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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99号陈夏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79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61471.47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93.86元(违约金以尚欠款项61471.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按照1年期LPR值的一倍标准暂计至2021年9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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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4 |
(2022)云0102民初7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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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76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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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76号洪雯波: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77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38748.1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0.49元(违约金以尚欠款项38748.1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照1年期LPR值的一倍标准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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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5 |
(2022)云0102民初7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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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81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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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81号王智宏: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78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117116.8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2074.62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98.56元(违约金以尚欠款项119191.4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1年期LPR值的一倍标准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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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6 |
(2022)云0102民初7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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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94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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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94号张佳芳: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79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66183.77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1656.25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446.55元(违约金以尚欠款项67840.0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按照1年期LPR值标准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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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7 |
(2022)云0102民初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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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92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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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92号杨宝建: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79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24938.4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735.55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7.61元(违约金以尚欠款项25673.9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1年期LPR值的一倍标准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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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8 |
(2022)云0102民初7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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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98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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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98号杨陆翠: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79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5128.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2726.34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7.36元(违约金以尚欠款项7854.5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6日起按照1年期LPR值的一倍标准暂计至2021年9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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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9 |
(2022)云0102民初7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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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95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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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95号吴丙宇: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79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35646.51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722.18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34.48元(违约金以尚欠款项36368.6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照LPR值标准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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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10 |
(2022)云0102民初7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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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96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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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96号可静: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79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25903.7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59.66元(违约金以尚欠款项25903.7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按照1年期LPR值的一倍标准暂计至2021年9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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