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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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进与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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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504民初4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周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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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27 |
2 |
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明宸基业投资中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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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641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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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6 |
3 |
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明宸基业投资中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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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64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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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2-26 |
4 |
张小琼与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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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504民初38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小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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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14 |
5 |
郭传雨与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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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504民初386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郭传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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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1-14 |
6 |
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明宸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严道翔;高珊;严道龙;杨锐;严道远;赵歆;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易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恒泰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芜湖宽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马鞍山恒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恒荣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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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执保172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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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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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业胜与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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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504民初25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季业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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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07 |
8 |
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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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641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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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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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7执809号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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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2民初1815号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严道远、赵歆、严道翔、高珊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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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九华山路支行 被告- 严道翔 严道远 赵歆 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高珊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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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815号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严道远、赵歆、严道翔、高珊: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九华山路支行诉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严道远、赵歆、严道翔、高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九华山路支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47061.71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九华山路支行实现债权费用13000元;三、被告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严道远、赵歆、严道翔、高珊对上述债务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九华山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1元,由各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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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1)皖0202民初1815号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严道远、赵歆、严道翔、高珊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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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九华山路支行 被告- 赵歆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严道远 高珊 严道翔 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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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815号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严道远、赵歆、严道翔、高珊:我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九华山路支行诉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严道远、赵歆、严道翔、高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九华山路支行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九华山路支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47061.71元(本息合计997061.71元)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严道远、赵歆、严道翔、高珊对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九华山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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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3 |
(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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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13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肖英明 被告- 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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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肖英明与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英明不服(2020)皖020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租车押金2000元,剩余储值金1000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合计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周安文联系电话:0553-48312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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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4 |
(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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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13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肖英明 被告- 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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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肖英明与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英明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英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联系人:周安文联系电话:0553-48312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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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5 |
(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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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13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肖英明 被告- 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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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肖英明与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车押金2000元,储蓄金剩余:1000元,合计:3000元;二、请求被告承担诉讼一切费用;三、请求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计: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周安文联系电话:0553-48312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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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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