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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佰晟商品

    义乌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13号(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2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金路政罚〔2021〕50863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0日16时17分,浙G69351(4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8.39吨。4月2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5日对林书海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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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详情
    2 金路政罚〔2021〕50859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9日16时0分,浙G69797(4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6.83吨。4月2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3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5日对颜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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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路政罚〔2021〕50861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8日16时52分,浙G66993(4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3.03吨。4月1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3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5日对颜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零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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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金路政罚〔2021〕50862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9日14时15分,浙G69351(4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8.65吨。4月2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3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5日对林书海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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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金路政罚〔2021〕50860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8日18时22分,浙G51303(4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7.75吨。4月1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3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5日对余志洪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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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金路政罚〔2021〕50703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2日10时9分,浙G66980(4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5.52吨。4月2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对杨福权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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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详情
    7 金路政罚〔2021〕50705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9日17时32分,浙G66987(4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3.18吨。4月2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3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对张全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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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详情
    8 金路政罚〔2021〕50702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8日17时42分,浙G66980(4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5.09吨。4月1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3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对杨福权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零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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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金路政罚〔2021〕50706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5日10时17分,浙G66987(4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3.5吨。4月2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1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对张全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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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详情
    10 金路政罚〔2021〕50707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1日9时24分,浙G66932(4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1.65吨。4月1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2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对刘永昌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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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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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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