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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祥财富

    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C-1栋2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乔丽风、吴芳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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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3民初30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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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20-06-17 2020-10-22
    2

    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细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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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3民初746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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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9-12-11 2020-01-20
    3

    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杰俊、余阿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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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3民特14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杰俊
    余阿恋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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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9-11-27 2020-07-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乔丽风、吴芳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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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3民初46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吴芳文 乔丽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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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乔丽风、吴芳文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6-18乔丽风、吴芳文: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乔丽风、吴芳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闽050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乔丽风、吴芳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组团庄任社区泉州海峡体育中心南侧中骏·聚祥商务中心7号楼305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二、驳回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8元,由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68元,乔丽风、吴芳文负担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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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乔丽风、吴芳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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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乔丽风 吴芳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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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丽风、吴芳文: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乔丽风、吴芳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76005.6元;2、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编号为20181202017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并向原告支付逾期配合办理注销备案手续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440028元每日0.01%标准计算,日违约金未44元,自2019年7月16日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7392元,实际应计算至注销备案手续完成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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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细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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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黄细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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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细香: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聚祥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编号为20181231004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9271.6元;三、被告于《商品中房买卖合同》解除后2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并承担因注销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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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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