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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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兴与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首建投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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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154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桂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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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4-09 |
2 |
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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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财保3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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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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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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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693号 | - |
当事人- 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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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693号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罗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427128.98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9827.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030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罗静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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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2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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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692号 | - |
当事人- 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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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692号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罗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2055703.9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49456.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048。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罗静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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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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