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贵州兴正中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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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执116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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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3 |
| 2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与贵州兴正中贸易有限公司、罗在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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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8601民初8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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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2018-12-11 | 2018-12-17 |
| 3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贵州兴正中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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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1民终53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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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3 | 2018-11-26 |
| 4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与贵州兴正中贸易有限公司、罗在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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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民初20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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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2017-12-27 00:00:00 | 2018-11-2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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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初1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 当事人-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罗在友 唐小松 贵州兴正中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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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与被告贵州兴正中贸易有限公司、罗在友、唐小松、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0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兴正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借款本金35384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9月26日,欠付借期内利息339703.43元,复利18901.69元;自2016年9月27日起,罚息应以本金人民币3538400元为基数按年13.8%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仅能以借期内利息339703.43元为基数按年13.8%的标准计算至借期内利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在友、唐小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款项中的本金3538400.00元及截至2018年3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运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04.11元,由被告贵州兴正中贸易有限公司、罗在友、唐小松、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自动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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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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