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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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珠海华瑞天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天子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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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1943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瑞天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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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30 | 2018-12-20 |
2 |
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天子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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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194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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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30 | 2018-12-20 |
3 |
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与深圳市天子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文公司增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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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1944号之一 | 公司增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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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30 | 2017-12-04 |
4 |
珠海华瑞天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深圳市天子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文公司增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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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1943号之一 | 公司增资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瑞天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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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30 | 2017-12-04 |
5 |
萍乡英华基石投资二号合伙企业与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张伟文等公司增资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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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财保146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申请人-萍乡英华基石投资二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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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4-17 00:00:00 | 2018-01-27 |
6 |
前海长城股权投资资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天子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文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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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财保191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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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6-10-10 | 2016-10-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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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执194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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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1943号 | - |
原告- 珠海华瑞天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天子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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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执1943号深圳市天子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文:申请执行人珠海华瑞天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增资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02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执19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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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2 |
(2017)粤03执194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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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1944号 | - |
原告- 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天子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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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执1944号深圳市天子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文:申请执行人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增资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99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执19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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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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