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报业旅游

    温州报业旅游全媒体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园路105号新闻大楼1609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市监处字〔2016〕105号 温州市局

    经查明:当事人受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在2015年11月4日出版发行的《温州晚报》第23版发布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的旅游服务广告(规格16.5厘米×23厘米,广告费6500元),又按相同规格在同一版面以报道形式宣传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的旅游服务。该报道的标题为《顶级邮轮量子号“双11”有特惠》,由当事人的编辑记者撰写,属名“木子”,内容有“温州报业旅游全媒体联合温州海外推出全球顶级邮轮海洋量子号‘双11超值购’,爆款房型任性抢,最高立减2000元。说皇家加勒比邮轮海洋量子号是2015年最令人期待的、来自未来的邮轮,一点也不为过。”、“如果您11月16日登上量子号,将能免费体验这两大邮轮史上最富创意的娱乐设施”等,报道配有温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提供的“海洋量子号”价格信息。当事人发现该报道使用绝对化用语后,积极整改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对有关消费者进行回访,以消除影响。当事人在《温州晚报》以报道形式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并使用“顶级”等绝对化用语,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500元。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没收广告费用6500元,处以罚款50000元。 收起

    ... 展开
    2016-09-21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