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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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百汇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朱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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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民初57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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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1 |
2 |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郏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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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民初47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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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3-09 |
3 |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泰恒电镀股份有限公司、孔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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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民初26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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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7-06 |
4 |
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家利乐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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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3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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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7-31 |
5 |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云明、江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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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执7135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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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5-27 |
6 |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岭市申亚机械有限公司、颜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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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执57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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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5-26 |
7 |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林荣、颜剑、颜玮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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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执5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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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05-25 |
8 |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台州中履工贸有限公司、温岭市恒冠鞋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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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民初8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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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4-21 |
9 |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岳峰、陈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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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民初8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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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4-21 |
10 |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太平诚亿五金商店、陈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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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民初8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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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4-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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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2018)浙1081执34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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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34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台州市大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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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1081执3432号被执行人台州市大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明明、王伊富、王菊兰:本院在执行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大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明明、王伊富、王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院依法向你寄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因你方现住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8)浙1081执3432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承办人:戴晨;联系电话:0576-86120701)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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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5 |
2 |
送达公告——(2018)浙1081执34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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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34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台州市大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天诚汽车有限公司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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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1081执3431号被执行人台州市大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明明、王伊富、王菊兰、王聪聪、台州市黄岩天诚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大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明明、王伊富、王菊兰、王聪聪、台州市黄岩天诚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院依法向你寄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因你方现住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8)浙1081执343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承办人:戴晨;联系电话:0576-86120701)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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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3 |
送达公告-(2017)浙1081执3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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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411号 | - |
当事人-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宝利管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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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1081执3411号本案当事人: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告知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温岭宝利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聚集点的厂房。特此公告2017年8月20日承办人:金志伟;联系电话:0576-86120231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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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0 |
4 |
送达公告-(2017)浙1081执3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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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 3411号 | - |
当事人- 台州新曙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宝利管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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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转破征求意见书(2017)浙1081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企业台州新曙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宝利管业有限公司目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在本院涉案的债务,现向你方征求意见,是否将本案移送进入破产程序。如你方要求移送,请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届满未提出的,视为不要求移送。2017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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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0 |
5 |
送达公告-(2017)浙1081执34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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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420号 | - |
当事人- 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宝利管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华联艺术木雕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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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1081执3420号本案当事人: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告知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温岭宝利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松门镇的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华联艺术木雕厂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繁荣村的房屋。特此公告2017年8月20日承办人:金志伟;联系电话:0576-86120231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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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0 |
6 |
送达公告-(2016)浙1081执62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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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62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温岭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建峰鞋业有限公司 金岳清 金雪琴 金岳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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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1081执6265号被执行人台州建峰鞋业有限公司、金岳清、金雪琴、金岳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建峰鞋业有限公司、金岳清、金雪琴、金岳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台州建峰鞋业有限公司、金岳清、金雪琴、金岳云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6)浙1081执6265号执行通知书。本院通知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972000元;支付诉讼费7606.5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12196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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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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